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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Feb 1, 2024 11:02:34 GMT 5.5
在圣保罗法院领域内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在要求撤回对批准一家正在追偿的公司提出的计划的专制决定提出的上诉时,司法权力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理论和判例认为司法追偿的对象是受追偿公司与其各自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合法交易。 正因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8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撤回在恢复过程中提出的任何上诉。 应当记住,撤回上诉构成了上诉权消失的现象,使得上诉的评估和随后的判决变得不可行。上诉人的这种态度,严格来说,意味着异议的“消失”;就好像从来没有对可上诉的决策行为表达过任何辞职! 正如 Luís Guilherme Aidar Bondioli 明确解释的那样(《民事诉讼法评论》,第 20 卷,第 2 版,圣保罗,萨拉瓦,2017 年,第 54 页),撤回上诉“是单方面和无条件的行为,独立于任何一方的接受(CPC 第 1005 条)。 与撤回诉讼不同,它也不依赖于司法批准。要完成撤回,上诉人充分表达了不再继续上诉的愿望就足够了,这需要除其他外,具有假定能力,即通过在该过程中定期指定的律师来表达,并明确表示撤回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 105 条)……撤回上诉在提出后立即生效,并不意味 Whatsapp 号码数据 着撤回”。 因此,一旦上诉被撤回,一直以来争取的决定就明确稳定下来,并将其所有影响投射到法律世界中。 在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先例中,高等法院第三小组在特别上诉 1.408.973/SP 的判决中裁定:“司法恢复旨在公司的连续性经济危机-金融。撤回申请也是合法的在宣告破产之前,仍然处于司法追偿的领域,因为,在司法追偿继续进行的同时,普遍的利益是私人利益,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基于公司维持自身的社会利。 它的来源是公司的社会功能,通过生产活动来履行,寻求维持工作,不扰乱经济秩序......正如任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合法的一样,重要的是要强调在同一次审判中,部长里卡多·维拉斯·博阿斯·奎瓦(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在其中一张获胜选票中所包含的富有表现力的摘录,文字如下:“……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根据重复上诉仪式做出判决的案件……此外,即使司法恢复机构的公共政策性质,这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需要相对化当事人的退出权,在涉及实体法或工具法的所有公共性质事项的处罚下,可能被援引为减轻《民事诉讼法》第 501 条[现行第 998 条]明显措辞的理由正是因为在寻求债务人破产是一种孤立的意图而不代表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它构成了无可争议的事实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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